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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猪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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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猪猎人(08)(第3/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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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当中的第三款,就是重罪羁押的基本门槛,但不是符合重罪要件就一定要羁押,还是要看行为人有没有前二款等可能影响判决正确与否的原因,在大法官释字665号解释文有详细说明。

    开庭前,吴美愉的桉件判决下来了,我和小史还有阿生两位当事人还有小婕全都到场聆听判决,在无罪判决下来的瞬间,全场欢声雷动,还被法官敲法槌警告;我步出法庭瞬间也有几十支麦克风堵在我面前要我发表意见,我推开众多记者拿着麦克风的手,只在岑静欣所属的电视台面前简单说了:「正义一定会胜利。」然后就不再发言。

    开庭当天,由于对方那个女游民有点状况外,竟然同意公开审理,否则性侵桉一般是不会公开审理的,所以旁听席又爆满了,满满都是记者,包括岑静欣。

    本来以岑静欣在电视台的地位,这个桉件是轮不到她报导的,毕竟座位有限;但高层知道目前为止我只接受过一次採访,而採访的记者就是岑静欣,也多半知道她是利用和我大学同班同学的关係才得以让我接受採访,所以主管力排众议让岑静欣代表她们电视台出席,採访这个可能又是引起群众眼球关注的争议事件。

    合议庭审判长朗读完桉由及审判期日后,确定年籍身分,审判长便让检察官张芷葳陈述起诉要旨:「被告谢政平于民国108年4月6日深夜,于新北市三重区重新路二段78号天台广场5楼之老街厨房义式餐厅侧门,提供酒精饮料予成年女子林慧纹饮用,待林慧纹酒醉后,基于强制性交之犯意,违反林慧纹之意愿,强行从背后以阴茎进入阴道之方式性交得逞。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条之强制性交罪。」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这短短几十个字就说明了以下要点:第一,对方成年,所以不会竞合到刑法227条那些什么姦淫幼女罪(未满14岁或16岁各一个门槛)的部分,不然事情就更大条了。第二,检察官认为我是在对方酒醉后临时起意,这样判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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