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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天下(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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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天下(469)(第2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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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

    宁化王新薨、臣往吊奠、王六子、长者二十岁矣、尚末有名、向臣仰天痛哭曰、请名十五年、费银千余两,部文末到、犹然乳名、时在次各府宗室百十余人、皆称本王有于六人、五为李妃所出、阖镇军民、无不共知、止以写办之人、差错入府月日、又游棍恐吓、称说立案不行、以此躭延岁月、六子俱末得名、嗟夫、父为王。

    母为妃。

    其子请名十五年不得、臣窃痛之。

    此等奸徒。

    外指王府科以骗宗人。

    内空嘱吏胥以撞太岁。

    有题准止一人而勘合私添三两人者宗室谓得名矣。

    及至请封。

    则曰堂稿无名。

    有同胞之兄巳给诰命矣。

    其弟请封。

    则曰母封不对。

    经管教授。

    既非明白之官。

    造册书供。

    卒多苟且之役。

    宗室名字又皆难辩之文愚宗不识事体。

    贫宗又无钱财。

    衙闲猾胥。

    往往舞文诈错。

    致使查驳。

    弊孔多端。

    本难悉举。

    行查之例。

    岂可不严。

    臣以为一切名封。

    既经亲王与臣衙门会题矣。

    如有假滥。

    罪坐亲王与臣。

    (《皇明经世文编.吕新吾先生文集》)宗藩婚嫁命名,例请于朝,贫者为部所稽,万历末至崇祯中,积千数,有白首不能完家室,骨朽而尚末命名者。

    (《明史》列传第一百三十九)议得宗室子女系出天潢,诚不可以混殽也。

    近乃务多子女以图禄入,遂诈伪百出,至有一位而生数十子者,故奏报之籍信不可以不严,但前次屡经奏有定例,而奉行者一切视为虚文,中间乞养、过房、花生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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