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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罪性奴隶(童晓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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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罪性奴隶(童晓蕾篇)】(序)(1-2)(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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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边收起报纸,抬手用遥控器打开了电视机,紧接着,两名新闻嘉宾出现在了电视上——「叮铃,叮铃……大家好,欢迎大家观看《焦点精析》节目,今天是十月十五日,是『社会赎罪法』颁行三周年纪念日,所以这次我们节目的主题便是——『社会赎罪法』是法律的进步,还是法律的倒退?好,下面我们就先请东都政法大学教授——薛理博士,先为我们解释一下,什么叫『社会赎罪法』……「「……谢谢,主持人,是这样的,所谓的『社会赎罪法』是原来『罪犯监禁法』的替代法案。

    众所周知,再安全的社会都难以避免罪案的发生,既然有罪案,那么便一定会产生罪犯,而如何处置罪犯,是古往今来所有法律工作者所必须面对的命题。

    在古代封建社会,惩罚罪犯的主要手段是各种酷刑,而在讲人权的当代社会,各种酷刑当然不能再存在下去,而作为酷刑替代,便是罪犯监禁法,就是把罪犯关到各种监狱中进行教育,但是种方法也存在问题……「说到这,只见电视中的专家琢磨了一下,接着说道:「……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中罪犯的待遇越来越好,据说有的重犯在监狱中有单独的一室一厅居住,过着一日三餐免费,各种娱乐设施免费使用的舒适生活,而社会中有些穷苦的老百姓安分守己却过不上这种日子。

    这种『越犯罪过得越舒服』的情况当然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再加上国家预算有限,负担不起监禁法所需的各种支出,所以刑法改革便在所难免,而这就是『社会赎罪法』。

    「「原来如此,谢谢薛教授的解释,不过薛教授,国民也对『社会赎罪法』有很多异议,比如说,有人反映现在所谓的『罪犯』基本上就是『私人奴隶』的代名词,您怎么看这个问题?」主持人打断专家的话反问道。

    「哦,这就要从『社会赎罪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了。

    我们分析『社会赎罪法』的相关规定,会发现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社会性奴隶不会被监狱收监,可以像以前一样正常的在社会上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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