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和强制性交的界线暧昧不明,也不符强制性交罪的立法源由。
不过,所谓接触式的性交应该要局限在可能引起男女生殖器部分的性病传递、或导致怀孕的前提,例如阴户与阴户的接触,龟头与阴户的接触或肛门与口腔、龟头、阴户的接触等等等。
所以说,构成要件的明确性非常重要,如果构成要件的定义暧昧不明,解释也一定要相对严谨,仅能止于『解释』,而不能流于类推适用。
」「之前台湾发生一件桉例:某位女子遭男性强制为该嫌犯以舔龟头的方式口交,最后法官以强制性交罪判决。
如果依老师的看法,根据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那位男性应该只该当强制猥亵罪。
老师认为10条第5项既然规定的是:『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那该男子的行为并不该当第一款,因为他的生殖器没有『进入』或『接合』口腔,只是令人以舌头接触他的生殖器。
口腔的范围应指嘴巴内的腔室,而不包括已伸出嘴巴的舌头。
而第二款无关口腔,更不该当。
」「虽然法院的判决符合人们的法律感情,绝大多数的人都会认为这样才是大快人心的判决,但是法官对文义的曲解已经流于类推适用,大家以后从事法律工作不可不慎。
」以上大约就是陈老师对「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解释。
「至于刑罚的明确性,老师用一个小桉例举例就好,」老师说完指了指光着下半身,略以双手交叉遮着下体,一双腿垂在桌边,仍坐在桌上听课的蓓君:「如果现在老师向『如果电话亭』说:强制性交蓓君必须处罚拘役1天以上或无期徒刑或死刑,你们愿意冒这个风险强姦蓓君吗?有可能只会被关1天喔。
」我看台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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