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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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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七)(第10/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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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跟父母亲讨论什麽时候动烧灼手术去掉那条神经,以免以后马上风。

    」靠夭啊,我知道陈老师是刑法博士、心理学博士,该不会也有医学学位吧!后来想想,她应该没那麽神,用看的看得出人家有什麽病,应该是做到一半临场判症,搞不好跟任何人做都能临时反应看出什麽跟刑法有关的端倪吧。

    「同学想想看,老师刚刚只是想要强制性交许晋嘉,如果性交完毕后,许晋嘉因为心室震颤死亡,这能否归咎给老师?以单纯条件式的因果关係来说,老师的性交当然是他死亡的原因,不可想像老师没强制性交他而他突然死亡;但是一般人怎麽能预料到对方有这麽罕见的状况。

    又例如,基于伤害故意划了对方一刀,结果对方因为患有血友病而失血过多死亡,这怎麽能归责给行为人?所以实务上采的是相当因果关係说,亦即,通常情况下,『有此一条件都会引发此一结果的条件,才是真正造成结果的原因』。

    因为此时结果和原因之间具备有相当性,所以称为相当因果关係说。

    也就是说是不是每次发生强制性交,对方都会有心室震颤死亡的结果?如果不是,强制性交就不能算是对方死亡的原因,老师的行为顶多被论以强制性交而非强制性交致死。

    」「不过学者现在比较倾向採取条件理论,再用客观归责理论去除包山包海的那些不重要的因果。

    所以我们必须对条件的因果关係做点补充,以去除一些模煳地带的情况。

    」「一、纯事实的因果关係。

    假设某位男同学想姦杀(通俗说法)陈湘宜已久,并在陈湘宜前往慕尼黑大学开学术研讨会前一天真的动手犯了刑法226之1─强制性交而故意杀被害人(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只有二选一,很重的刑度),强制性交并杀害了陈湘宜,谁知道陈湘宜预计搭乘的那班飞机隔天竟然失事,无人生还。

    男同学不能主张他没姦杀陈湘宜,陈湘宜也会飞机失事身亡,飞机失事仅是单纯事实,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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