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大学刑法课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大学刑法课(十八)(第12/12页)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已经上宾馆了,却不成立通姦罪,往往在于有没有男方性器插入女方性器的行为。

    而且刑法的谦益性也不会有罪推定的认为上宾观的男女一定要相奸,也可以是仅止于口交或肛交,这些都不会成立通姦罪。

    至于如果是知道对方已婚,还进行性器接合的姦淫行为呢?你能期待一个妓女听到对方结婚后就主动中断交易的过程吗?这根本荒谬而且无期待可能性,所以废除通姦罪是现在主流的意见。

    没听过国家成立公娼,还要训练公娼问客人已婚未婚的sop,所以我认为在这里是超法规地阻却违法,也可以解释成业务上正当行为,所以阻却通姦罪的成立。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