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二十二)经过上次惊人(精人?)的期中考,我和想要角逐书卷奖的同学无不战战兢兢,深怕期末考真的出现什幺难以预料的考题或考法,所以上课的态度都加倍认真了,也对陈湘宜老师到底是怎样的人产生了疑问。
她打从骨子里是个变态虐待狂魔女?还是偶然坠落地狱的可人仙子?亦正亦邪的个性就像我们教科书封面黑白各半的既分明又矛盾。
「各位同学,上次期中考的进度刚好到『犯罪论』的一半,以三阶论来说,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基本上讲完了,剩下罪责(或称有责性)的部份;以二阶论来说,刚好是不法(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和阻却违法事由)的部分讲完了,剩下有责性的部份。
」老师今天又恢复正式打扮了,但是正式之馀也充满秋天的风情,老师披着蕾丝钉珠的卡其色短袖小外套,搭配同色的亮面七分裤,露出里面的白色衬衣,坚挺的c罩杯胸部呼之欲出。
「一个人要成立犯罪,除了客观上该当构成要件,且无阻却违法事由,还必须具备有责性,也就是这个行为是可非难的。
若任何人在这个情状下,都不得已会选择违背法律的行为,我们就说他无『期待可能性』。
也就是说构成要件和阻却违法事由偏重在客观上的审查,但有责性是偏主观上面讨论的。
例如紧急避难就有『阻却违法』和『阻却责任』的两种。
如果为了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而侵害他人的身体,可以主张紧急避难,但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某些学者认为不能阻却违法,但能以无期待可能性来阻却责任。
」「我国刑法从第16条规定到第20条都是关于责任的规定,可见责任对于一个人在论罪科刑上的重要性;相关规定这幺多,也显示出『责任因何而来』的正当性是多幺模煳。
为什幺某些情况下要他负责?哪些情况不用负责?哪些人要负责?哪些人不用负责?这里法规内和超法规减免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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