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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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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二十九)(第1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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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义上解释当然不会是强制性交罪;至于趁机性交罪、刑法225条第一项的法条内容:『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刑法是很严苛的,当然也不能类推适用说女朋友被骗是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所以也不算趁机性交;至于早该废除,现今社会难以用到的刑法229条第一项:『以诈术使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听从其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你的前提是男女朋友,并不是配偶,所以也不成立。

    」老师揉了揉眼睛,打了个哈欠后道:「可能勉强成立诈欺得利罪的不作为犯吧?339条诈欺罪的第二项,诈欺得利罪: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把『性服务』解释成民法上的『劳务』?但是是别人提供性服务也不是女方提供啊,女方只有被动被干的话?而且『性服务』能不能类推适用解释成财产上的利益,我想大部分教授都会反对。

    」老师顺着逻辑推理,最后却自己推翻自己的论点,只好歪着头笑了一下。

    「什麽,那老师你昨天在鬼屋不就被白玩了!」我本来想暗示老师昨晚发生的一切,一听到那几个王八蛋什麽罪都没犯,气到脱口而出,完全忘记我是要慢慢引导老师明白,暗示老师昨晚发生那麽难堪的情事。

    「你在憨眠喔(台语:你在发白日梦吗)?」又听见老师说台语,我感到很新鲜很兴奋,但现在首要的任务是向她解释昨晚我没有玩弄她,玩弄她的是其他人。

    「好啦,如果你以为海德堡那座古堡算是鬼屋,那我昨天有去鬼屋没错,不过我只有去海德堡大学,没有去海德堡古堡。

    」老师打个哈欠,笑笑地说。

    「什麽叫做被白玩了,我在学术研讨会发言叫做被玩喔?」老师先理解我的前半句提到的「鬼屋」;大概是刚睡醒,现在才理解「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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