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光灯打开,那个活动更衣室又恢复原来看不见里面的状况。
「刑法第234条第一项: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何心瑜刚刚的动作绝对不是想要人观览,但即使不看她的意图,她确实是在公然的情状下行一个接近猥亵的行为─在美国的某些州,你全裸上街不一定会被抓,只要不露出生殖器就不算是猥亵行为,但女生若刮掉阴毛,让生殖器明显外露,就算是猥亵行为。
所以何心瑜刚刚的举动在美国可能就是猥亵行为。
」因为暴露不等于猥亵,不然像人体艺术模特儿不就都被抓光光了,所以老师举美国某些州的例子说明单纯脱光没有性交或自慰也可能算猥亵行为。
「可是大家觉得应该处罚何心瑜吗?」老师不用问也知道大家的意见了,全班很一致地摇摇头。
「该处罚的是谁?」全班也一致地把手指指向她,这个诈骗学生的变态魔女,害清纯处女何心瑜在教室正中间、全班面前脱光光还被看光光胸部和小穴。
「为什麽要处罚我,因为我对于整起事件有一个优越的支配关係:何心瑜不知道她最后会变成是公然情状,我却知道;何心瑜没有意图让人观览,我却有让她被公众观览的意图。
如果没有我对这全盘状况的超然认知,刚刚何心瑜不会形成公然猥亵罪的主行为人,但是最后该处罚的是我,我是这个公然猥亵罪的间接正犯!何心瑜充其量只是我犯罪的工具。
」「所以间接正犯的类型有:2、利用他人欠缺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像刚刚的何心瑜在客观情状上没有认知,在主观构成要件也没有故意和意图。
3、利用他人阻却违法的行为,4、利用他人欠缺或减免罪责的行为,5、正犯后正犯。
」天啊,原来有这麽多种,我只想到柯柯逸那一次相当于第四种的行为,看来要学好刑法,智商太低的话,光靠努力也难以这样举一反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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