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意思是,这样看来,教唆犯可不可恶?他可以让三个本来对赖x洁老师没有强制性交故意的纯情少男,好,小平例外,产生强制性交的意愿。
何况老师刚刚扮演的教唆犯还没有完全让他们产生强制性交的意愿喔,只是让他们勃起,产生『性交』的意愿。
如果再把这个意嚮导入到强制性交的境界,你们认为老师还要再下多少功夫?这样看来,教唆犯让一个人的犯罪决意从无到有,是不是很值得非难?」台下的同学点头如捣蒜,确实,一开始徵求男生上台,真的是完全没有人愿意一亲赖x洁芳泽,但在老师推波助澜下,一下子三个人都勃起了,如果她再鼓吹到我们愿意真的对赖x洁实施强制性交,那不是太过分了吗?平常亲切充满气质的赖妈妈,谁会狠心对她产生性慾啊?陈湘宜这个教唆犯真的很可恶。
「所以在大修前的旧刑法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是:第一项─教唆他人犯罪者,为教唆犯。
第二项─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第三项─被教唆人虽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
但以所教唆之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限。
请注意第三项,被教唆者虽然没有犯罪,教唆者仍然要处罚喔,是基于教唆犯的恶性重大之故。
」「新旧刑法最大的差别就是第三项的废除。
现代刑法已经不是处罚行为人的恶性,而是处罚行为人的行为。
所以旧刑法的29条第三项,也就是以往称为『未遂教唆』的情况,这里教大家一个简单的区别,就是『由后往前念』,『未遂教唆的』意思是:『教唆犯的未遂犯』。
也就是你教唆了,但教唆的这个行为发生未遂的情况,根本没人去犯罪。
至于另外一个名词,『教唆未遂』,则是由后往前念:『未遂犯的教唆犯’d,也就是你教唆人家犯罪,人家已经着手,变成未遂犯了,这时你就是教唆未遂。
」我有预习过,现在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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