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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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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32(第6/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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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依刑法之规定处罚之。

    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29条: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老师帮你们简单整理一下,也就是说刑法规定与16岁以下青少年性交要处罚(注),但不代表与16岁以上人性交就没事,重点是在于性交易,如果没有金钱上的对价关係,满16岁就可以性交了,至于民法上有没有构成侵犯亲权,或者刑法上的和诱、略诱罪,那是另一个问题,总之,不要害人家离家出走或性交易的话,性行为对象满16岁是无罪的。

    」「大家认为赖x洁教唆老师去强制口交小平,要处罚的举手。

    」全班大概有3分之1的人举起手来。

    什幺,那是认为不需要罚的人比较多啰?「认为不用处罚的举手。

    」竟然也是大约3分之1的同学举手,原来有3分之1的同学是没有主见或投废票、或根本不想理老师的。

    「你们投票的结果就说明了以往学界的状态。

    」老师微笑着点了点头,似乎在称许我们班是孺子可教也,刚好常态分布。

    「陷害教唆的处理方式,通说是不可罚,因为警方身为幕后的诱使者,并没有要攻击法益的意思,警方是执法者耶,怎幺可能真的希望大家来援交,正如赖x洁刚刚也绝对不是希望我真的口交小平一样。

    」嗯嗯,这样说我完全可以接受,也就是教唆行为除了引起正犯为不法行为的决意,还必须有让正犯实现构成要件的双重故意。

    「可是学者传统的多数看法,是认为必须处罚哟。

    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行为人出于陷害他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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