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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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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43(第1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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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把金钱利诱,才误以为富少要娶她。

    一想到她要经历这幺多的无奈折磨,同学们无一不感到大快人心。

    至于老师利用法律漏洞,以诈术让对方和汤智伟性交,对方顶多只能主张民事上的求偿,也不是刑法能处理的,刑法没有诈欺性交罪;汤智伟还巴不得杨惠晴向他民事求偿咧!干一次5000还是10000?她求偿多少汤志伟都会乐意付钱的,因为这样就証明她只是个值这个价钱的高级妓女!夜店迷姦王「李宗瑞」衰就衰在他把性交过程录影下来,这边有妨害秘密罪的问题;又利用他人酒醉时性交,也有趁机性交罪的成立。

    要是他光以老爸是元大金控董事,导致女性愿意为他献身、和他做爱,事后即使证明他是穷光蛋,全是以诈术欺骗女性与他性交,在刑法上也不成罪。

    事情还没完呢!还记得在追求杨惠晴过程中,我送她总价几十万的财物吗?后来我们都以撤销赠与的方式讨回来了,因为民法412条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所以我每次送她东西都强调,「如果妳嫁给我。

    」当然这些都有录音证据或证人;既然杨惠晴也不可能想要嫁给每次出庭都故意穿得像乞丐的我,这一切财物当然都要还给我再返还给汤家啰。

    那老师录音的行为有没有罪?理论上是该当刑法315之1「妨害秘密罪」的,但是汤智伟身为法律系学生,看教学dvd时一边录音以利通勤时播放、增加学习效果,偶尔不小心忘了关上录音笔,导致录到杨惠晴和我的对话,也是很合逻辑的啊!(注:刑法315条之1,又称璩美凤条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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