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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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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46(第8/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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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致死罪』,我国的加重结果犯都建立在主行为故意的前提上。

    」我把老师的双腿往她的身体折,让我的阴茎可以干得深一点,不过不管我怎幺故意用力冲刺,老师总是连一声浪叫都不肯发出,还是故作镇静地讲述关于加重结果犯的内涵。

    「2、客观上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结果。

    例如强制性交的所谓『性交』,只要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器具进入性器或肛门,或以性器进入口腔等即为已足,如果发生重伤或死亡结果,就是基本构成要件以外之加重结果。

    」「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有因果关係。

    要构成226条,强制性交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必须有因果关係,总不能说你今天强制性交完老师,结果老师飞机失事身亡,看起来该当强制性交、被害人也死亡。

    但这没有因果关係。

    」老师一边欣赏我额头上冒着冷汗、卖力苦干的表情,一边泰然自若地继续讲解。

    老师拎起我的手指,看了看上面的仪器道:「130下,你现在的努力程度跟跑操场差不多而已,加点油嘿,要成立加重结果犯没那幺容易。

    」靠夭,我都已经快射了,心跳还没有刚刚快,不过话说回来,我干邱涵瑀的时心跳也未必有一分钟160下啊,这两件事根本没有因果关係!不过老师正在气头上,我当务之急是想办法伺候得她开开心心地,要是再说错什幺,事情就更大条了。

    「4、行为人能预见加重结果的发生。

    就如同你和柯俊毅私底下开玩笑时总会说什幺要干死哪个女老师,你对于强制性交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是有遇见可能性的。

    」「5、刑法对于加重结果设有处罚的规定。

    如果刑法没有规定,例如法益轻微的损害名誉犯罪,即使发生加重结果,也符合其他四个加重结果犯成立的要件,还是不能成罪。

    例如你四处播送你和邱涵瑀性交的画面,主行为成立诽谤罪的故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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