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的某科大学长求欢不成,杀学妹再姦尸的严重社会桉件!?说来那个桉件也引发不少争议,要是当时那位学长真的如他所说,是先杀死学妹再侮辱尸体,然后焚尸,那就相当于数个行为的实质竞合,是刑法第271条的杀人罪还有刑法第247条损坏、侮辱尸体罪的数罪併罚。
而且姦尸和焚尸虽然都在247条「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尸体者」的构成要件里面;然而,他当时是基于不同的犯意,两个行为又没有时空连贯性,所以光247条他就要实质竞合两次,包含一个姦尸的污辱尸体行为和一个焚尸的损坏尸体行为。
不过,杀人罪的下限最低可能只罚十年,毁损尸体罪的下限也只有六个月,实际竞合的结果可能不会到无期徒刑这麽重。
他选择这样的供述,对量刑而言是最有利的。
但若实际上他是先姦后杀学妹,甚至是边姦边杀的结果,那就不是实质竞合、数罪併罚,而是先将强制性交并故意杀害被害人以「数行为的评价上一罪」先处理,也就是结合犯的态样,成立刑法第226之1的超级重罪,刑度只有两种,就是死刑或无期徒刑,然后再实质竞合焚尸这个毁损尸体的行为数罪併罚。
总之,至少就是无期徒刑起跳。
我怕老师玩火自焚,正想提醒老师,却看见老师沙发旁有件运动夹克,在这样的天气,又刚洗完热水澡,老师应该不需要穿到那件夹克。
我懂了,刚刚周老师来拿钥匙的时候,老师并没有如我揣测的春光外洩,而是套着那件夹克拿钥匙给周老师的,老师激突露点的画面只让我独享。
一方面,她确实好好地保护了自己,一方面,她并没有把我当作和周老师一样的外人!想到这里,我几乎要开心地手舞足蹈,因为我知道我和老师的关係完全和别人不同,老师在我身边如同我在老师身边一样的自在!不过接下来老师无心的一句话又把我从天堂打入地狱:「放心啦,后来发生某些事情,我和他的关係已经不一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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