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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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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的故事 第三部(64)(第3/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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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帮助有关消防企业的消防项目在设计、审核、验收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相关企业提供的咨询费合计60万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护、证人证言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安国庆身为****消防局消防科科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安国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安国庆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2、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3、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给相关设施的消防带来严重后果。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案发后,已主动退赃60万元,且有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且被认定为举报行为真实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国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国庆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该案中,安国庆不具备主动索贿特征,而系相关消防企业为达到项目尽快合格验收,以项目咨询费名义提供,且没有造成相关的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安国庆到案后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控辩双方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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