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是告哪一条?由于警局也不会直接说涉嫌触犯哪条法律条文
,只会告知是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罪,所以阿祥和我忐忑地过了几天,无心生活,
整天都在研究当天到底出了什么事。
「我爸妈想要和解,他们说法院那种地方少去为妙。」
事实上我们涉嫌犯的罪都是非告诉乃论,也就是对方无法撤告,顶多因为达
成和解而轻判,但我们人生一定会留下污点了。
「那我们当初干嘛念法律?我认为你我都没有错,等开庭!」
我有万分之9999的把握我们可以全身而退,尤其是我还有以前的学校教
授可以谘询。
地检署开完庭之后,我才知道我和阿祥涉嫌犯的不是强制性交,也不是趁机
性交,而是刑法222条的加重强制性交,因为我们是两人以上共同犯之!因为
这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根据刑事诉讼法,最轻本刑五年以上的犯罪,由
于被告逃亡可能性大等种种原因,检察官竟然对我们声请羁押!以前大三念刑事
诉讼法时,每个刑法教授都在靠夭重罪羁押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根本就是押
人再取供等等,结果真的发生在我身上时,我还是鼻子摸摸被关进了嘉义看守所。
名义上是羁押,待的是看守所,但事实上由于监狱人满为患,看守所裡面其
实也有一大部分是应该进监狱执行的罪犯,所以我和一堆烟毒犯、诈欺犯一起关
了两个月,直到羁押期满。
一进去就在监所管理员(犯人称他们为「主管」)有意无意的洩漏之下,同
学们」(也就是犯人)都知道我是因为妨害性自主进去的,便称我「香蕉」(ㄍ
ㄧㄣㄐㄧㄡ),虽然不能直接打我,但咒骂和刁难从未停过。
监狱内没有什么可以用来自杀的物品,虽然我不只一百次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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