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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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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三)(第5/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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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检察官判断犯人的犯意绝对不是空口无凭,而是用客观事实去佐证的。

    我们接着就是要先说明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包含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或行为结果、手段、情状、以及因果关係。

    」「以杀人罪为例,扣除刑度的规定,杀人罪的法条只有短短规定『杀人者』,从杀人罪的条文当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它的客观构成要件有省略的行为主体─『者』(杀人的人),行为客体─法条中的被杀的『人』,行为─『杀』,至于手段和情状并不是所有犯罪都会规范,而结果也仅止于结果犯的类型会需要讨论。

    」「相对于结果犯的类型,另有所谓行为犯,举例来说,杀人罪,如果发生人死的结果,即是既遂,没有人死,则是未遂;至于通姦罪,有什麽结果可言?只要你姦淫的对象是别人的老婆老公,姦淫成立之际就既遂了,不需要搞出特定的结果才算通姦─例如:搞到别人老婆大肚子也只是普通的通姦罪,但是法官会不会依据刑法57条做刑度的考量就不知道了。

    故,行为犯只需实现构成要件规范的行为类型,不需要产生任何结果就会构成犯罪既遂,例如通姦罪、重婚罪、公然侮辱罪;结果犯则通常需要有特定的结果才叫既遂,例如:杀人罪的人死,伤害罪的受伤,毁损罪的物品、文书、建筑物毁损。

    」「一般刑法总则教科书都会提到的我们就不多加着墨,我们今天针对手段来说明。

    大家看刑法妨害公务罪章的135条─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强制罪,请小平来念第一项。

    」喔,「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然后再念刑法221条的强制性交罪。

    」我有没有听错啊,她叫我用念的耶,呵呵,第一次安安稳稳地坐在椅子上听讲跟性交有关的法条,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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