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假设老师是公务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强暴或胁迫。
」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做出的「我没有杀伤力」的动作。
这次要轮到我被踢了吗?我脑海里又浮现电影「食神」的画面─「都当着面说了要再来一次,你还上当!」靠,我哪敢真的对她做出什麽强暴、胁迫的动作啊。
「你放心啦,儘管对老师示范何谓强暴胁迫,老师保证不会像刚刚那样踢飞你的。
」陈老师下巴略向我扬了扬,示意要我动手。
不敢违逆老师意思的我,虽然确定要做了,却不知怎麽表现,只能畏缩地走向老师,轻轻推了老师肩膀一下。
「蛤?这就叫做强暴胁迫喔?那全台湾有99%的人都要该当妨碍公务罪或强制性交罪了!」老师莫可奈何地笑着。
「那,如果是强制性交罪的强暴行为呢?你觉得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叫做强暴?」咦?我想了想,那应该要很粗暴吧,要用强暴的方式使一个人承受违反其意愿的性交,那不是要使用相当的蛮力吗?「法条用语同样是『强暴』,即使这两种强暴实质上并不相同,但起码可以联想一下,要使人承受违反意愿的性交,所施用的力量既然那麽大,要妨碍公务员所施用的『强暴』又岂能仅仅止于推肩膀、拉拉手的程度。
」「小平,现在就对老师做出足以该当强制性交罪的强暴行为,如果程度上都足以实行强制性交,那当然也足以妨碍公务员进行公务。
」你这样说我是懂啦,可是你毕竟也大我没几岁,又长得那麽漂亮(只是心黑了一点),要我对你拳打脚踢的我实在下不了手。
于是我把手在老师面前比划了几下,最后还是没能动手。
就在我衡量到底该怎麽出手的时候,又有一个不怕死的男同学自愿示范。
他一上台,竟然一把
-->>(第6/19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