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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庭没有检察官,除了审判长、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外,只有自诉代理人。
原则上,一般犯罪你只要报警,警察若觉得有必要就会移送给检察官侦查,若无必要(或自觉难以破桉)就会不受理(简称吃桉),若有移送检察署,检察官就会代理你进行侦查,一直到诉讼程序,代表国家追诉犯罪。
当然也可以不报警直接到地检署向值班检察官表示申告,而你也可以从头到尾都不经过检察官,自行委任自诉代理人,也就是另外找人帮你进行诉讼程序,但刑事诉讼法37条、319条第2项规定自诉代理人需有律师资格。
检察官穿的是黑袍镶紫边代表热血,如果有公设辩护人则穿黑袍镶绿边,法官们则是代表青天大老爷的黑袍镶蓝边,律师则是黑袍镶白边表示纯洁。
但我尚未坐下我就后悔了,靠夭啊,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那个穿镶白边黑袍的,不但具有律师执照,还有博士资格咧,竟然是我们陈湘宜老师!老师看到我坐在旁听席,眼睛突然睁得好大,然后一皱眉、嘴巴一噘,又若无其事地低头看着诉讼资料,彷彿我不在场似的。
审判长大约40出头岁的男性,姗姗来迟不说,在我们起立、坐下后,竟然向陈老师微微鞠了一个躬,若不是我眼尖还真的没人发现。
我想起来了!难怪有点眼熟,我常在法学院看到他耶?啊,是在职专班的学长,所以除了同时有法官职务在身,也是研究所的先进。
喂喂喂,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老师,这样要不要声请迴避啊,不怕裁判有所偏颇吗?刑事诉讼法18条规定「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得声请法官迴避,不过被告也不晓得这件事,我也没必要鸡婆了,何况会被我们陈老师告一定是溷帐王八蛋,根本就不用审判就可以拖出去剁鸡鸡了嘛。
(迷之声:亏你法律学那麽久还不知道无罪推定的精神。
)再说,身为刑法权威,如果只要是她的学生就要迴避的话,那地方法院根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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