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人可以审判了嘛。
「关于本桉,陈大律师有什麽要补充的?」由于是上诉庭,审判长扣掉前面的寒暄、公式化的对白,直接单刀直入询问原告这边,毕竟审判长也是陈老师的学生,彼此有一定的默契,如果能直接了解争点在哪,更能省去不必要的繁文缛节。
至于称呼对方「大律师」,以前我还以为是故意嘲讽,后来才发现几乎每个法官都会在律师前加个大字,连菜鸟律师也能获得此一殊荣。
「对造趁我的当事人睡觉时,基于报复、教训她的心理,将她的阴毛全数剃除,一审地方法院简易庭就刑法第277条伤害罪部分、刑法第304条强制罪部分、及刑法第225条第2项趁机猥亵罪部份皆宣判无罪。
」幸好我国的诉讼当事人和法官不用像英美法系要戴上假髮,不然我看到陈老师那样的花容月貌带着牛顿式的假髮,真的会憋不住在旁边笑到滚来滚去。
「然而,刑法总则中,仅在第10条第4项中定义重伤,却未对伤害做出定义。
因此,学说上有采以生理机能是否遭损害作为伤害罪成立要件的『生理机能说』;也有认为基于尊重人类对于身体的自主性,以及尊重对他人之身体不可侵害性的『身体完整性说』。
显然,前审法官采生理机能说,认为仅剃除阴毛不因此损害生理机能,所以不认为构成伤害罪。
」「根据演化理论,群体中因基因突变产生变异后,不适合生存的会逐渐遭到淘汰。
既然天生没有阴毛的『白虎』比正常有阴毛的人少,足见拥有阴毛是人类演化的趋势,阴毛一定有它的功能存在,等一下我会向大家说明阴毛的功能,证明剃除阴毛并不是不妨碍生理机能。
」「而强制罪部份,因为被害人当时正熟睡,所以不构成以强暴或胁迫之方式使其行无义务之事或妨碍其行使权利,我对前审法院的判决没有意见。
」「趁机猥亵罪部分,如上所述,因为被害人熟睡,所以不是构成『强制』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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