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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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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五十二)(第7/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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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方桉』,他已经完成高中以前的学业。

    他立志要攻读刑法的学位,已经自己把犯罪论的部份几乎都读精了,只有竞合论的『吸收关係』部份没有办法弄懂,所以今天来旁听。

    」原来老师事前就知道这一件事,小钱同学有先写email礼貌性地告知老师,实在很懂得做人的眉角,不像我当初对刑总产生兴趣后,一时性起就坐火车跑到台北东吴大学旁听林东茂、甘添贵老师的课,还大量地发问,简直就是个白目。

    「钱同学今年几岁?」「12岁。

    」靠,我还以为是小学生,这样子算起来勉强是国一的年纪了。

    听到他12岁,敏感一点的同学已经开始在心中等着看好戏,毕竟14岁以下的行为客体是关于性犯罪的一个加重处罚要件。

    更多同学是向他投以讚赏的眼光,老师后继有人了,竟然年纪这麽小就来挑战一般人都听不懂的竞合论。

    「你坐车来的吗?」「嗯,我自己从高雄坐高铁来的。

    」看着他稚嫩的脸庞,竟然不用父母亲陪同,自己跑到两个小时车程之外的城市,老师智商比他更高了两个标准差,不就更早熟?当年小小一只的老师不知道是怎麽满足她的求知欲的,是不是也到处旁听大学、甚至研究所的课程?然后被怪叔叔们性骚扰,像今天的小钱一样。

    「我们上课的举例方式很特别,你能配合吗?」如果不知道接下来会发生的事,眼前这画面是挺令人感动的,一个天才教授面对着彷彿是小时候的自己,关心地在进行天才宿命的传承,像是跨越时空一样。

    话说回来,老师再怎麽变态也不可能染指国一生吧,如果没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话,和未满14岁青少年性交可是重罪啊。

    「嗯。

    」小钱同学瞪大眼睛点点头,似乎在说明他追求学问的决心,不过这样一来,他就等于已经以「事前的同意」阻却妨害性自主罪章中所有关于「违反意愿」的构成要件了,接下来就看老师怎麽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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